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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本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2-04 作者:安徽医科大学 浏览次数:71

校教字〔2016〕18号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6年4月22日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本科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校教字〔2011〕2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重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4.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需修读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应修而未修的课程者;

5.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在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须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者;

6.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并不得正常补考者;

7.对首次修读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愿意重修该课程者;

8.毕业生因成绩不合格结业,或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而未授予学士学位者,离校两年内可申请回校参加重修。

二、课程重修方式

1.课程重修方式有三种: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单独开班重修,具体方式由教务处及开课教研室协商而定。

2.课程重修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一专业、同一层次开设的同一课程。若由于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改修其他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

三、课程重修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由开课教研室统一安排。

2.参加重修考核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在校生)、身份证和重修证参加考核。重修作弊者以作弊计入总评并暂停一学期重修所有课程资格。

3.重修考核未通过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学校在毕业当学期组织一次毕业清考。

4.重修考核与期末正常考核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核,重修考核可另行安排时间。

四、课程重修成绩记载

1.重修课程考核没有平时成绩,仅以卷面成绩记载。

2.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实际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录入学籍档案,但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申请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录入。

3.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且暂停一学期重修所有课程资格。

4.校内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以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为准。

五、课程重修次数

1.为不影响正常课程学习,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三门课程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为一次且仅一次。

2.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已达2.0者申请重修已合格课程累计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3.在校生须在毕业学期前参加重修,原则上毕业当学期不再安排重修;毕业前一学期开设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当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清考。

六、课程重修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缓、补考之后为学生办理课程重修报名时间(具体以每学期通知为准)。

2.重修学生可根据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为重修学生办理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辅导、考试。

3.教务处将已经办理重修报名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下发给各开课教研室。

4.开课教研室在汇总各学院重修学生名单后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

七、附则

1.在校生、往届已结业或未授予学士学位学生重修课程均不收取费用。

2.教师为重修学生授课、考核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3.其他文件有关重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规定(试行)》(校教字〔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