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精神卫生与心理科学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安徽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及会议精神等,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录取行为,强化工作作风,稳妥做好我院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科学。
二、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和指导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并成立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接受学校督查组工作指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检查、及监督举报的处理。各专业(学科)成立复试小组,全面负责本学科复试录取工作。一般同一专业只成立一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要求由教研室(学科系)负责人、导师组成员及相同学科专家等组成。
学院严格加强复试考生的报到和资格审核工作,学院党总支严格加强本单位复试全过程的监控和纪律检查。
复试工作中学院负主体责任,各复试小组负直接责任,导师负主办责任。
(二)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
学院强化人员管理与培训,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加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专家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规范操作。要严明招生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复试导师、专家、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家人或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必须严格执行回避政策,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三、复试分数线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照“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分数线A类)执行,学院不再另划复试分数线。总分或单科未达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复试,我院不进行破格复试。
四、复试方式、安排、内容、形式及计分
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科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为1:1.5 。生源充足或基本充足的专业(达线人数≥计划数)均不再接收调剂生源。合格生源不足差额比例的学科(专业),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在生源调剂开始前,先公布进入一志愿复试范围考生名单,如该名单内有考生放弃参加复试,不再顺次递补。
(一)复试方式
本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统一采取考生现场复试方式。
(二)复试安排
一志愿考生先进行第一轮复试,根据总成绩排名。
复试时间:4月1日全天
复试地点:安徽医科大学校本部锡祺楼
(具体安排学院后续另通知)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复试通过面试形式考核,由专业素养考核、专业英语考核和综合能力考核三部分组成。
1.专业素养考核(满分50分)
包括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等专业相关素养的考核,采取专家问答形式开展。
2.专业英语考核(满分20分)
包括专业英语、听说能力等英语应用能力的考核。
3.综合能力考核(满分30分)
包括对考生大学期间的成绩、毕业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考生专业发展潜力、创新创业精神;专业外的社会实践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状况;人文素养、语言表达和应变能力等的综合考核。
(四)计分
1.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素养成绩+专业英语成绩+综合能力成绩
2.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五)复试要求
复试前,各学科须至少提前要求考生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加强诚信考试教育,提醒并要求考生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考生提供的初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或学历学位证书(往届生)、学历学籍核验结果、政审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同时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特别是报考专项计划、申请加分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复核,严防复试“替考”。复试过程中要建立“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
五、招生计划管理及生源调剂
(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1.严格控制分专业计划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一轮复试后,如确需调整计划,各学科可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学校批准,但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互调。
2.二轮调剂复试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计划的专业,如有已参加之前轮次复试合格未录取的考生,应按照录取原则补录,如无差额未录取的合格考生,可再次公开调剂,组织复试后补录。
3.各学科(专业)严禁无计划先复试或调剂复试再申请追加计划。
4.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各学科,将相应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二)生源调剂原则及要求
我院有缺额的专业接收符合条件的考生调剂。具体要求见《安徽医科大学精神卫生与心理科学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生源调剂方案》。
六、体检
(一)所有拟录取的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体检应在安徽医科大学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另行通知。新生体检报告放入考生本人档案。
(二)体检工作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凡体检结果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学院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例如有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为我院医学、教育学类各专业)。请参加我院复试的考生提前了解体检标准和要求,以免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工作态度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学习/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并提交至学院。学院党总支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学院。
八、录取原则
(一)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复试成绩加权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则不予录取。如没有完整参加各个环节的复试,则不予录取。
(二)学院同一学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复试后分开排序,分别录取,不得随意调整。
(三)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总成绩给考生排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学术型与专业学位是不同专业,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确定录取类别(只有全日制非定向就业、非全日制定向就业两种类别),如遇招生计划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时,则初试成绩高者录取,如再相同,则初试英语高者录取,如再相同,则初试政治高者录取,同时确定导师(未列入招生目录的导师、未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本年度新增招生导师不得招生)。定向就业考生需办理定向培养协议,由学校、单位、个人三方签订,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方可正式录取。
(四)录取为非全日制的考生均不转户口、不调档案、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国家和学院奖助政策。录取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考生学费暂执行相同标准。
(五)在任何阶段,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考试违纪作弊、替考、体检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因相关材料缺失、隐瞒已规培或农村免费订单定向生身份等其他信息的,无论何时,不予录取,责任自负。对于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院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选聘高院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以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政策。
九、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院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我院研招工作坚持“十公开”原则,主动接受考生与社会的监督。
各学科(专业)面试结束后,整理汇总复试结果,填写《分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表》,并将结果第一时间公布给考生。
复试结束后,学院审核汇总各单位复试结果并上网公布,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此外,我院还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
十、招生纪律
学院、学科(专业)和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和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各类试题不泄密,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坚决抵制违规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各学科(专业)负责做好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学院在复试中开展全程且有效的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精神卫生与心理科学学院招生工作组负责解释,如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或有新的工作安排,以新政策为准,学院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调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